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對《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2006年第7號令)、《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2001年第6號令)和《公路工程施工監(jiān)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2006年第5號令)進行了修訂,將這三個管理辦法進行統(tǒng)一整合、重新編制并經審定后形成了《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報批稿(以下簡稱為“《招標投標管理辦法》”),F(xiàn)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的必要性及原則
《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適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試驗檢測等服務招標。編制《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保持部門規(guī)章與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一致性的需要;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精神的需要;是適應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新形勢和新情況的需要;是適應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
在《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編制過程中,始終遵循“合法性”、“一致性”、“精簡性”、“適用性”、“前瞻性”五原則。以國家有關招投標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jù),充分考慮了“簡政放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fā)揮政府作用”、“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等改革思路;針對目前公路建設市場招標投標領域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如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相互串通、圍標串標,專家評標不公正等行為,在本次編制過程中均給予了充分關注,提出了適用的條款;為深入推進交通運輸部提出的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總體思路,亦充分考慮了“擇優(yōu)導向”、“加強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投標中的應用”、“堅持信息公開”等原則,保證《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條款導向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編制過程
自2012年起,我部開始組織力量,積極開展三個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見稿,并于2013年4月向全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各有關單位發(fā)函征求了意見,并網上公開征求社會意見。2014年4月和12月,我部先后組織召開了三個管理辦法的送審稿專家評審會,并再次網上征求意見,經修改后報批。今年,本著精簡、實用、合法等原則,部決定對三個管理辦法進行統(tǒng)一整合、編制。2015年1月,修訂單位編制完成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送審稿,在北京組織召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統(tǒng)稿工作座談會,針對關鍵問題進行了研討和編制,完成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報批稿。
三、主要內容
與原管理辦法比較,《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在保證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一致性的前提下,注重體現(xiàn)公路行業(yè)特點,使相關條款更加具備可操作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基礎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招標監(jiān)督、分包、資格審查方法、評標方法、投訴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補充、細化,保證了相關條款與公路行業(yè)的適用性。
(二)精簡備案環(huán)節(jié),下放招標資料備案以及明確招標監(jiān)督權限。《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刪減了資格審查報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程序;下放招標監(jiān)督權限,明確將國家審批或核準的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設計及監(jiān)理等各類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招標資料的備案權限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優(yōu)化資格預審方法和評標方法,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增加“擇優(yōu)”的導向性。加強信用評價結果在資格審查和評標工作中的應用,信用等級較高的單位能夠獲得更多的投標機會或者享有其他優(yōu)惠;明確招標人一般應當采用合格制進行資格預審,禁止采用抽簽、搖號等博彩性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保證市場競爭的公開、公平、公正;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新增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并增加“技術能力”作為評標時的評分因素,有利于招標人選擇到綜合實力強的企業(yè)。
(四)突出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明確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投標中的作用。《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作出明確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項目招標;對于信用等級較高的單位,可以增加參與投標的標段數(shù)量,給予減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優(yōu)惠,可以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資格審查或者評標中履約信譽項的評分因素。
(五)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廣泛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進一步規(guī)范招投標當事人行為。《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提出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中標候選人關鍵信息、評標信息、投訴處理決定、不良行為信息的“五公開”要求,全面接受社會監(jiān)督,從而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招投標當事人的相關行為。
(六)增加遏制投標人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有效監(jiān)管措施。《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宜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方式進行招標的,一般應當采用合格制而不是有限數(shù)量制進行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招標的,無論采用何種評標方法,投標文件必須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充分利用電子化信息遏制投標人的弄虛作假行為,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可以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進行核實;通過公示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的關鍵信息,充分利用社會公眾的力量進行監(jiān)督;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對投標人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
(七)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jiān)管職責,增加記錄環(huán)節(jié),使得行業(yè)監(jiān)管有據(jù)可循。《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了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招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等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督促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明確要求招標人要對資格審查、開標以及評標全過程錄音錄像,加強對招標人、評標專家的行為約束;強調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強調評標委員會對參與評標工作其他人員的間接監(jiān)督作用,如評標監(jiān)督人員或者招標人代表非法干預正常評標活動,或者有其他不正當言行,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如實記錄。
(八)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避免損害招標投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強調合同風險合理分擔制度,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劃分合同雙方風險,不得設置將應由發(fā)包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施工、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位的不合理條款,確保合同雙方主體地位平等。
(九)規(guī)范各類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程序,切實減輕施工、勘察設計及監(jiān)理企業(yè)負擔。《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期間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明確了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最高收取比例,投標保證金的返還時間和同期利息的支付,如果招標人不遵守規(guī)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適應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解決目前公路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違法分包多、工程變更多等突出問題。《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范招標文件中的分包條款,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嚴格限制招標條件,將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條件由原管理辦法中初步設計批復修改為施工圖設計批復,有利于保證招標質量,減少后期工程變更;貫徹落實“總監(jiān)負責制”,在招標文件中僅對主要監(jiān)理人員的數(shù)量和資格條件作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僅需填報總監(jiān)理工程師、駐地監(jiān)理工程師,其他監(jiān)理人員由招標人和中標人在合同談判階段確定。
(十一)增加適用于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特殊條款,為推廣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提供相應指導。在《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增加一章關于“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相關規(guī)定,對總承包模式的定義、承包內容、招標時機、投標人不得存在的特殊情形、評標辦法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要求。
交通運輸部公路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