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城市個人購買公有住宅免征契稅問題的批復
財農(nóng)字[1985]第22號
山西省財政廳:
1985年2月26日來函收到。關于城市個人購買公有住宅免征契稅的問題,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為支持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促進住宅商品化的進程,減輕群眾負擔,根據(jù)國務院國發(fā)[1984]140號“通知”的精神,對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直轄市和各省、自治區(qū)確定的實行公有住宅補貼出售試點的城市,個人購買公有新建住宅,不論是按補貼價格還是按全價購買,一律免征契稅。對試點城市個人購買房管部門折價出售的公有舊住宅,比照上述原則免征契稅。
1985年3月9日
財農(nóng)字[1985]第22號
山西省財政廳:
1985年2月26日來函收到。關于城市個人購買公有住宅免征契稅的問題,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為支持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促進住宅商品化的進程,減輕群眾負擔,根據(jù)國務院國發(fā)[1984]140號“通知”的精神,對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直轄市和各省、自治區(qū)確定的實行公有住宅補貼出售試點的城市,個人購買公有新建住宅,不論是按補貼價格還是按全價購買,一律免征契稅。對試點城市個人購買房管部門折價出售的公有舊住宅,比照上述原則免征契稅。
198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