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印發(fā)試行。請將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國家計委
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
1984年11月5日
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建筑業(yè)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暫行規(guī)定,做好工程承包公司的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工程承包公司是組織工程項目建設的企業(yè)單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獨立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條在現行基本建設領導體制未改革前,工程承包公司按隸屬關系由各部門和各地區(qū)進行行政領導,但不要干預其正常的經濟活動。主管部門同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項目建設方面,主要是經濟合同關系。
第二章工程承包公司的組建
第三條工程承包公司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qū)根據建設任務需要分別組建,按隸屬關系由各部門、各地區(qū)進行資格審查、批準,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發(fā)給營業(yè)執(zhí)照。
第四條為了鼓勵競爭,防止壟斷,各有關部門和地區(qū),一般應組建兩個以上的工程承包公司,并可跨部門、跨地區(qū)承包建設任務。
第五條各部門、各地區(qū)組建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在所屬企事業(yè)單位抽調具有工程建設經驗的人員組成;可以依托設計單位,組成以設計為主體的工程承包公司;也可以依托工程指揮部進行組建。
第六條工程承包公司是組織工程項目建設的一種主要形式, 應該具有較高的組織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人員要少而精。公司應配備熟悉業(yè)務的設計、計劃、財務、經營、采購、施工監(jiān)督等專業(yè)的技術經濟人員,一般不應轄有直屬的施工隊伍。
第三章工程承包公司的任務
第七條工程承包公司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接受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詢價與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和竣工投產,實行全過程的總承包或部分承包。并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進行綜合協調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工程承包公司要與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密切配合,搞好工程建設和生產準備工作,必要時可吸收建設單位部分力量,在工程承包公司統(tǒng)一組織下,參加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以利于建設和生產的銜接。
第八條工程承包公司承接任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條例,同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規(guī)定工程建設內容、建設條件和要求,以及雙方的責任、權益和獎罰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工程項目總承包任務后, 可將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材料設備供應等工作進行招標,擇優(yōu)選定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并簽訂分包經濟合同。
第十條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轉資金, 由建設銀行貸款。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的,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貸款利息,作為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由于延誤工期而多支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公司以自有資金償還。
第十一條工程承包公司按建設項目設計文件中所提出的材料品種、規(guī)格、數量和分年度的材料需用計劃,委托物資配套承包公司組織供應,或采取招標辦法,擇優(yōu)選擇物資供應單位。
第十二條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委托設備成套公司或采用招標辦法,擇優(yōu)選定設備供應單位,組織設備供貨;也可以按設備預算價格包給設備成套公司組織供應,盈虧由設備成套公司負責;也可以從國外采購。
第十三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工程項目,按工程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納入各部門、各地區(qū)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年度物資分配計劃。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和地區(qū)安排計劃時,要按協議或合同辦理。
第四章工程承包公司的責、權、利
第十四條工程承包公司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執(zhí)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家計劃,嚴格履行所簽訂的各項經濟合同。
第十五條工程承包公司要積極開發(fā)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有權招聘國內外技術經濟專家或購買專利,不斷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努力增強競爭實力。
第十六條工程承包公司有以下權利:
1.有權決定公司的業(yè)務范圍和經營方式,改革企業(yè)內部工資獎勵分配制度;
2.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可以自行支配公司的自有資金和節(jié)余資金;
3.根據工程需要和設計工藝要求,有權自行選購材料、設備;
4.工程承包公司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由主管部門任命。副職由經理挑選并實行任期制,報主管部門任命,公司有權決定中層干部的任免、企業(yè)內部機構設置和職工的錄用、辭退、開除。
第十七條新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由建設銀行貸給一定數量的周轉資金,并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
第十八條工程承包公司在按照合同規(guī)定完成或提前完成任務時,除根據合同規(guī)定應收的承包費用外,還可從投資包干節(jié)余和提前峻工的收益中分成。這些收益除按規(guī)定上交的部分外,其余均作為公司的自有資金?捎米魃a發(fā)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等方面。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的節(jié)余資金,用于建造職工住宅和集體福利設施,已包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的,不計入自籌投資指標。新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3年內免交所得稅。
第十九條工程承包公司對勘察設計質量高、現場服務好的勘察設計單位和物資供應及時的物資部門,除按分包合同規(guī)定付給費用外,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由于勘察設計單位、物資部門未按合同執(zhí)行而造成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第二十條工程承包公司由于組織管理不善, 造成建設項目工期拖長、質量低劣、資金超出等,應負責賠償全部損失。由于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未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建設條件等原因而造成的損失,由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負責賠償工程承包公司的經濟損失。雙方經濟懲罰均以合同規(guī)定為準。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計委和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備案。
現將《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印發(fā)試行。請將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國家計委
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
1984年11月5日
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建筑業(yè)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暫行規(guī)定,做好工程承包公司的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工程承包公司是組織工程項目建設的企業(yè)單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獨立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條在現行基本建設領導體制未改革前,工程承包公司按隸屬關系由各部門和各地區(qū)進行行政領導,但不要干預其正常的經濟活動。主管部門同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項目建設方面,主要是經濟合同關系。
第二章工程承包公司的組建
第三條工程承包公司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qū)根據建設任務需要分別組建,按隸屬關系由各部門、各地區(qū)進行資格審查、批準,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發(fā)給營業(yè)執(zhí)照。
第四條為了鼓勵競爭,防止壟斷,各有關部門和地區(qū),一般應組建兩個以上的工程承包公司,并可跨部門、跨地區(qū)承包建設任務。
第五條各部門、各地區(qū)組建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在所屬企事業(yè)單位抽調具有工程建設經驗的人員組成;可以依托設計單位,組成以設計為主體的工程承包公司;也可以依托工程指揮部進行組建。
第六條工程承包公司是組織工程項目建設的一種主要形式, 應該具有較高的組織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人員要少而精。公司應配備熟悉業(yè)務的設計、計劃、財務、經營、采購、施工監(jiān)督等專業(yè)的技術經濟人員,一般不應轄有直屬的施工隊伍。
第三章工程承包公司的任務
第七條工程承包公司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接受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詢價與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和竣工投產,實行全過程的總承包或部分承包。并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進行綜合協調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工程承包公司要與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密切配合,搞好工程建設和生產準備工作,必要時可吸收建設單位部分力量,在工程承包公司統(tǒng)一組織下,參加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以利于建設和生產的銜接。
第八條工程承包公司承接任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條例,同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規(guī)定工程建設內容、建設條件和要求,以及雙方的責任、權益和獎罰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工程項目總承包任務后, 可將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材料設備供應等工作進行招標,擇優(yōu)選定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并簽訂分包經濟合同。
第十條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轉資金, 由建設銀行貸款。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的,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貸款利息,作為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由于延誤工期而多支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公司以自有資金償還。
第十一條工程承包公司按建設項目設計文件中所提出的材料品種、規(guī)格、數量和分年度的材料需用計劃,委托物資配套承包公司組織供應,或采取招標辦法,擇優(yōu)選擇物資供應單位。
第十二條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委托設備成套公司或采用招標辦法,擇優(yōu)選定設備供應單位,組織設備供貨;也可以按設備預算價格包給設備成套公司組織供應,盈虧由設備成套公司負責;也可以從國外采購。
第十三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工程項目,按工程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納入各部門、各地區(qū)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年度物資分配計劃。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和地區(qū)安排計劃時,要按協議或合同辦理。
第四章工程承包公司的責、權、利
第十四條工程承包公司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執(zhí)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家計劃,嚴格履行所簽訂的各項經濟合同。
第十五條工程承包公司要積極開發(fā)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有權招聘國內外技術經濟專家或購買專利,不斷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努力增強競爭實力。
第十六條工程承包公司有以下權利:
1.有權決定公司的業(yè)務范圍和經營方式,改革企業(yè)內部工資獎勵分配制度;
2.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可以自行支配公司的自有資金和節(jié)余資金;
3.根據工程需要和設計工藝要求,有權自行選購材料、設備;
4.工程承包公司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由主管部門任命。副職由經理挑選并實行任期制,報主管部門任命,公司有權決定中層干部的任免、企業(yè)內部機構設置和職工的錄用、辭退、開除。
第十七條新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由建設銀行貸給一定數量的周轉資金,并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
第十八條工程承包公司在按照合同規(guī)定完成或提前完成任務時,除根據合同規(guī)定應收的承包費用外,還可從投資包干節(jié)余和提前峻工的收益中分成。這些收益除按規(guī)定上交的部分外,其余均作為公司的自有資金?捎米魃a發(fā)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等方面。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的節(jié)余資金,用于建造職工住宅和集體福利設施,已包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的,不計入自籌投資指標。新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3年內免交所得稅。
第十九條工程承包公司對勘察設計質量高、現場服務好的勘察設計單位和物資供應及時的物資部門,除按分包合同規(guī)定付給費用外,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由于勘察設計單位、物資部門未按合同執(zhí)行而造成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第二十條工程承包公司由于組織管理不善, 造成建設項目工期拖長、質量低劣、資金超出等,應負責賠償全部損失。由于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未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建設條件等原因而造成的損失,由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負責賠償工程承包公司的經濟損失。雙方經濟懲罰均以合同規(guī)定為準。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計委和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