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試驗檢測等服務。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全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負責制定規(guī)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標準招標文件,負責國家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斓谋O(jiān)督管理等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負責制定適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資料備案程序、信用評價結果應用等文件,負責本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斓谋O(jiān)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以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積極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公示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公示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中的關鍵信息,評標階段否決投標的依據和原因等信息;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進行公告;
(四)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guī)或者惡意投訴等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處理,并將其作為不良行為信息予以公告并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信用檔案。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對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xù)后,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開展施工監(jiān)理、試驗檢測招標;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開展施工招標。
施工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在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可以進行資格預審。
第八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資格審查方式包括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招標人宜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招標。
第九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或者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屬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對該項目是否具有前款所列的可以邀請招標的情形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對項目負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作出認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代建單位依法能夠自行承擔監(jiān)理任務;
(七)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不得為適用前款規(guī)定弄虛作假,規(guī)避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yè)務,應當遵守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二)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
(三)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四)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編寫資格審查報告;
(五)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六)編制招標文件;
(七)發(fā)售招標文件;
(八)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九)接收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十)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一)公示中標候選人相關信息;
(十二)確定中標人;
(十三)編制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四)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十五)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公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并發(fā)布招標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采用邀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第十三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yè)標準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說明的有關規(guī)定。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載明詳細的評審程序、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另行制定評審細則。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之前,將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或者因故終止招標的,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備案之日起,將其關鍵內容上傳至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資格審查辦法或者評標辦法、招標人聯系方式等,公示期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結束。
招標人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規(guī)定的公示內容的,招標人須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將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上傳至前款規(guī)定的網站。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滿足項目管理需要,有利于各專業(yè)的銜接與配合,有利于形成市場競爭。招標人可以實行總承包招標或者一次性招標,也可以分階段、分專業(yè)招標,但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設定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參與開標活動;
(三)通過設置備案、登記、注冊、設立分支機構等無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或者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各類保證金收取的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證金收取的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
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期間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保證金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將其作為否決投標的情形。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中標后允許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明確分包人應當滿足的資格條件以及發(fā)包人對分包實施管理的辦法和措施。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本款所述的歧視性條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規(guī)模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二)對投標人符合法律法規(guī)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分包計劃設定扣分條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規(guī)模對投標人進行區(qū)別評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投標人進行分包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劃分合同雙方風險,不得設置將應由發(fā)包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施工、監(jiān)理、勘察設計、貨物供應等單位的不合理條款。招標文件中應當設置合理的價格調整條款,明確約定合同價款支付期限、利息計付標準和日期,確保合同雙方主體地位平等。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作出明確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嚴格執(zhí)行其規(guī)定。
對于信用等級較高的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中標人,可以給予增加參與投標的標段數量,減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優(yōu)惠。優(yōu)惠措施以及信用評價結果的認定條件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
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結果可以作為資格審查或者評標中履約信譽項的評分因素,各信用評價等級的對應得分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載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定各信用評價等級的具體分差,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以及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理設定評標標準和方法。禁止采用抽簽、搖號等博彩性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公路工程施工以及與公路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實施主體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并執(zhí)行相應的招標程序。
第二十六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對異議作出答復;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復的,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
招標人書面答復內容涉及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按照有關澄清或者修改的規(guī)定,調整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專家抽取以及資格審查等工作應當適用本辦法關于評標委員會的規(guī)定。
招標人應當對資格審查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資格預審審查方法一般應當采用合格制,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審查標準的潛在投標人均應當通過資格預審。
第二十九條 資格預審審查工作結束后,應當編制資格審查報告。資格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jiān)督人員名單;
(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情況;
(五)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名單;
(六)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名單以及未通過審查的理由;
(七)評分情況(僅適用于采用有限數量制進行資格審查的項目);
(八)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資格審查附表。
除前款規(guī)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資格審查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逐頁簽字。
第三十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第三十一條 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活動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適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資料備案程序,明確備案部門和相應權限,國家審批或者核準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應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適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文件,明確對信用等級較高的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中標人的優(yōu)惠措施,明確在資格預審審查和評標過程中各信用評價等級的分差等具體事項;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負責招標監(jiān)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采用的招標方式作出認定;
(四)按照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備案部門、程序,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進行備案監(jiān)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關注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資格審查辦法以及評標辦法等關鍵內容。上述內容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第三十三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發(fā)布的相關信息一致。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裝訂、密封投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人。
第三十六條 投標文件按照要求送達后,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如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應當以書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標人。
修改投標文件的函件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編制形式、密封方式、送達時間等,適用對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且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允許分包的工作范圍以及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計劃的工程、貨物或者服務,中標后不得分包,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相關行為的認定標準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投標文件應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未參加開標的投標人,視為對開標過程無異議。
招標人應當對開標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一條 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開標分兩次公開進行。第一次對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進行開標,報價文件不予拆封,由招標人妥善保存。第二次開標首先宣布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名單,再對報價文件進行開標,宣讀投標報價;未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對其報價文件不予拆封,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
國家審批或者核準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獨立橋梁和獨立隧道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家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旎蛘邍夜饭こ探ㄔO項目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采取人工選擇方式直接確定。
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民主推薦一名主任委員,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開標記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可以協(xié)助評標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關信息:
(一)根據招標文件,編制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
(二)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三)以評標標準和方法為依據,列出投標文件相對于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并進行歸類匯總;
(四)查詢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進行核實。
招標人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任何評價,不得故意遺漏或者片面摘錄,不得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標人名稱。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對招標人提供的上述相關信息進行核查,如發(fā)現錯誤或者遺漏應當進行修正。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全面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評標并向招標人說明情況。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審慎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yè)道德。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據評標辦法規(guī)定的評審順序和內容逐項完成評標工作,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以及評分(如有)的公正性、客觀性、準確性負責。
除評標價外,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人商務和技術各項因素的評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該因素滿分值的60%;評分低于滿分值60%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
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guī)模、技術復雜程度、投標文件數量和評標方法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根據前款規(guī)定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如為評標專家?guī)鞂<,招標人應當從原評標專家?guī)熘邪凑赵绞匠槿「鼡Q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相應減少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數量。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查詢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核實。若投標文件載明的信息與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發(fā)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該投標人的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對相應投標報價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可以按照該報價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未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
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且通過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少于3個,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通過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在3個以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第二次開標;如對第二信封(報價文件)進行評審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jiān)督人員名單;
(四)開標記錄;
(五)符合要求的投標人;
(六)否決投標的理由;
(七)評分情況(如有);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中標候選人名單;
(十)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十一)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二)評標附表。
對評標監(jiān)督人員或者招標人代表干預正常評標活動,以及對招投標活動的其他不正當言行,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第(十一)項內容中如實記錄。
除前款規(guī)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逐頁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
(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名稱、個人業(yè)績、相關證書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已完類似項目業(yè)績;
(四)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
(五)實行資格預審的,同時公示資格預審階段未通過審查的申請人名稱、未通過的依據和原因;
(六)招標文件規(guī)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招標過程簡述;
(三)資格預審情況說明(如有);
(四)評標情況說明;
(五)中標候選人公示情況;
(六)異議及投訴處理情況(如有);
(七)中標結果;
(八)附件:資格審查報告(如有)、評標報告等。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格、質量、履行期限、項目負責人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上述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后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且退還至投標人的基本賬戶。
第五十七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招標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履約保證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標人自主選擇銀行保函或者現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
(二)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
(四)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
(五)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訂立書面合同的。
重新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報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項目可由招標人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招標人可以邀請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談判,確定成交單位,并將談判報告報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開標、評標和中標活動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按照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監(jiān)督部門、程序,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
(二)按照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備案部門、程序,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進行備案監(jiān)督;
(三)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作出處理。
第五章 勘察設計招投標
第六十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分標段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總體設計單位和其他設計單位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十一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投標文件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信封內為報價文件。
第六十二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評標宜采用綜合評估法。
綜合評估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文件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其中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宜超過10%,評標價得分宜根據評標價與評標基準價的偏離程度進行計算。
第六十三條 商務文件的評審因素一般包括:
(一)擬投入本項目勘察設計人員的資格和能力;
(二)勘察設計業(yè)績;
(三)投標人的履約信譽;
(四)投標人的技術能力。
技術文件的評審因素一般包括:
(一)對招標項目的理解和總體設計思路;
(二)招標項目勘察設計的特點、關鍵技術問題的認識及其對策措施;
(三)對前一階段工作技術結論及技術方案的不同思路及建議;
(四)勘察設計工作量及計劃安排;
(五)勘察設計的質量保證措施、進度保證措施;
(六)后續(xù)服務的安排及保證措施。
對于技術特別復雜的特大橋梁、特長隧道項目,或者地質、地形條件特別復雜的公路項目,技術文件的評分權重應當高于商務文件;其他項目商務文件的評分權重應當高于技術文件。
第六章 施工監(jiān)理招投標
第六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jiān)理招標文件應當執(zhí)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公路工程施工監(jiān)理規(guī)范》中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設定投標人的資質條件;合理設置監(jiān)理機構,明確各級監(jiān)理機構的職責分工;合理確定主要監(jiān)理人員的數量和資格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僅需填報總監(jiān)理工程師、駐地監(jiān)理工程師,其他監(jiān)理人員由招標人和中標人在合同談判階段確定。
第六十五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jiān)理投標文件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信封內為報價文件。
第六十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jiān)理招標評標宜采用綜合評估法。
綜合評估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文件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其中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宜超過10%,評標價得分宜根據評標價與評標基準價的偏離程度進行計算。
第六十七條 商務文件的評審因素一般包括:
(一)擬投入本項目監(jiān)理人員的資格和能力;
(二)監(jiān)理設施和設備;
(三)監(jiān)理業(yè)績;
(四)投標人的信譽。
技術文件的評審因素一般包括:
(一)監(jiān)理機構設置;
(二)監(jiān)理程序和監(jiān)理措施;
(三)對本工程重點、難點分析;
(四)對本工程的建議。
第六十八條 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招標參照本章執(zhí)行。
第七章 施工招投標
第六十九條 對于國家審批或者核準的跨境公路工程、技術特別復雜的跨;蛘呖缃ǖ拦こ痰裙方ㄔO項目,在其初步設計文件批復文件中應當明確要求將下列招標資料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一)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
(二)施工招標文件;
(三)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guī)定收到備案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招標人可以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七十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包括合理低價法、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法對評標價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對排名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數量以內的投標人的報價文件進行評審,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參與報價文件評審的投標人數量不得少于3個。
綜合評分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評標價、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其中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得低于50%。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按照經評審的投標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一般應當采用合理低價法或者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技術特別復雜的特大橋梁和特長隧道項目主體工程,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工程規(guī)模較小、技術含量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七十一條 采用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時,投標文件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信封內為報價文件。
采用合理低價法、綜合評分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時,投標文件可以采用單信封或者雙信封形式密封,密封方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招標的,無論采用何種評標方法,投標文件必須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
第八章 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投標
第七十二條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將公路工程的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等工程內容由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實施的承發(fā)包模式。
設計施工總承包可以實行項目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實行總承包,或者對機電、房建及綠化工程等實行專業(yè)總承包。
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開展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
第七十三條 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的初步設計單位及其附屬單位,均不得參加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的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七十四條 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包括合理低價法、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具體評標辦法參照本辦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執(zhí)行。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特點和施工難度確定評標辦法。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分因素包括評標價、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設計文件的優(yōu)化建議、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等因素,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得低于50%。
第九章 投訴與處理
第七十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就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七十六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異議的提出及招標人答復情況;
(五)相關請求及主張;
(六)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本辦法規(guī)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未按規(guī)定提出異議或者未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的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十七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的,由具體承擔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進行投訴的,或者有證據表明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的,或者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七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包括投訴的事由、調查結果、處理決定、處罰依據以及處罰意見等內容。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備案的;
(三)邀請招標不依法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的;
(四)未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
(六)由于招標人原因導致資格審查報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
(七)挪用投標保證金,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的;
(八)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九)向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信息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十)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公示中標候選人的;
(十一)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支付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第八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與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以及進行惡意投訴等投標不良行為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下列等處罰并予以公告:
(一)扣減信用評價分數或者降低信用評價等級;
(二)取消其在3個月、6個月、1年或者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資格;
(三)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不良行為的有關認定或者通報文件同時抄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八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未對招標人根據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一)至(四)項規(guī)定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認真核查,導致評標出現疏漏或者錯誤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第八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號)、《公路工程施工監(jiān)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號)、《關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