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
關于印發(fā)《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你們試行。請將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1985年3月5日
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工程設計改革的幾點意見》,加強對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的指導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集體設計單位是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生產資料由集體所有,實行自愿組合,自負盈虧,集體積累,按勞分配,民主管理,獨立經營,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個體設計是指從事工程設計個人開業(yè)的單位,由開業(yè)者負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二條開辦集體或個體設計單位,要提出申請,經過資格審查,取得設計證書,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能開業(yè)。
第三條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要遵守國家政策和法令,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和當地政府的管理、監(jiān)督,要維護國家利益,端正經營作風,為國家多作貢獻。
第四條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的資財受法律保護, 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侵占。
第五條集體和個體單位設計不得私自接受國營單位的在職人員參加設計。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的在職人員,如有受聘到集體設計單位或申請從事個體設計者,除支援邊遠地區(qū)經過批準可以停薪留職外,必須先辦理離職手續(xù),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二章資格審查
第六條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的設計資格審查,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城市)辦理。申請建筑設計資格的,由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其它行業(yè)設計資格的由基建綜合部門審批。
第七條申請設計證書的集體或個體設計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ㄒ唬┯歇毩⒊袚こ淘O計的能力;
。ǘ┯泄潭ǖ募夹g骨干和技術人員,技術骨干需有3年(大學畢業(yè))到5年(中專畢業(yè))的設計實踐經驗,技術人員的比例應占總人數的70%以上;
。ㄈ┯泄潭ǖ脑O計工作場所;
。ㄋ模┯幸欢ǖ淖再Y金或保證單位;
(五)有開辦設計單位的章程。
第八條申請設計證書的集體或個體設計單位應在申請書中載明:
設計單位名稱、地址、經營范圍,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的名單、工作經歷和職稱,離退休證明,離職證明,注冊資金數額或保證單位名稱。
第九條頒發(fā)設計證書的部門,要根據上述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在批準設計資格的同時,要明確規(guī)定領證單位的設計等級和設計范圍。對于濫發(fā)證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發(fā)證部門的責任。
第十條集體和個體單位的技術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向發(fā)證部門報告,如因此需要變更設計等級和范圍,應重新核發(fā)設計證書。如停止營業(yè),應在停業(yè)后30日內向發(fā)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注銷設計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可在證書規(guī)定范圍內承擔設計任務和參加設計投標,還可與國營設計單位進行合作,分擔設計任務,按規(guī)定收取設計費。
第十二條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要建立健全各種管理制度,并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各項統(tǒng)計報表。
第十三條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要建立生產發(fā)展基金和勞保福利基金,積極改善技術裝備,培訓職工,提高技術水平,努力改善職工居住條件和勞保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應在開業(y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按章納稅,接受監(jiān)督。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要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認真執(zhí)行設計標準規(guī)范,對設計文件嚴格把關,保證設計質量,努力做出技術先進和經濟效益好的設計。
第十六條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不得以本單位的證書、圖簽代無證單位和個人提交設計。違者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直至吊銷設計證書。
第十七條發(fā)證部門要定期對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進行質量抽查,對設計質量高、效果好的單位要給予表揚或提高設計等級;對設計質量低劣的單位要進行批評、降低設計等級、直至吊銷設計證書。如因設計錯誤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地區(qū)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