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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淺析

發(fā)布日期:2011-08-16  瀏覽次數:1855
    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淺析

    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有限公司  王  欣

    摘  要:本文通過對《建設工程項目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期限應與其服務內容相吻合的論述,對《合同》中應明確標定其工作及服務內容、職責、權限等方面的表述以及對《合同》中應具備的風險防范的分析,闡述了具體做法與應對措施。強調了應運用嚴謹、科學、可操作性的《合同》指導專業(yè)化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關鍵字:合同;風險;項目管理

    建設工程項目專業(yè)化管理是深化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方式,改革和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規(guī)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是與國際建設工程管理方式接軌的必然趨勢。我國當前推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不像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其他主體,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部門規(guī)章制度和標準規(guī)范對交易行為進行約束和權益保護,有不同《合同示范文本》的規(guī)范性合同文件,而到目前為止國家和地方政府還沒有出臺正式的有關委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部門規(guī)章和建設工程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標準規(guī)范。目前唯一的依據是建設部2004年頒布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以下簡稱《200號文》)。為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責任和權益,為了將《200號文》的精神貫徹到建設工程專業(yè)化管理的全過程中,為了達到委托項目管理預期效果,作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受托方的專業(yè)化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yè)必須嚴謹慎重的簽訂《建設工程項目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因為一般委托方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內涵并不十分了解,造成委托方只看結果不重過程,不愿承擔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及責任。因此,為保障建設工程項目圓滿實現專業(yè)化管理目標,就必須首先嚴格按照《合同法》訂立并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由于簽訂合同當事人的專業(yè)化素質不同、適應工程管理科學規(guī)律的差異和規(guī)避風險意識的強弱將直接影響建設工程全過程工期、質量、投資目標的實現,直接影響項目管理機構在工程實施全過程中的風險大小和難易程度,直接影響雙方合作深度,尤其是直接影響最終受托方為委托方提供服務的滿意度。因此《合同》中的任何不嚴謹、不完善、不明確、不科學、不務實的瑕疵都將給該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目標造成不良后果甚至釀成失敗,若《合同》中殘留先天性的病灶,將給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實施過程鑄成無法解脫的桎梏。下面本人就依據自己作為受托人在履行《合同》的實踐過程中的一些體會,如何規(guī)避《合同》風險,談一些粗淺的看法,與同仁們探討,若有不妥之處還請多加指正。

    一、合同的履行期限應與合同的服務內容相吻合

    首先,合同的履行期限與合同的服務內容相脫節(jié),是當今建筑市場見怪不怪的普遍現象,但作為專業(yè)化管理團隊“實現工期目標”是體現自身信譽和專業(yè)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技術指標,是直接影響委托方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關鍵。因此,要對建設工程項目工期目標進行專業(yè)化的、科學務實的分析,以客觀、誠信的態(tài)度向委托人闡明觀點,使其在充分了解建筑行業(yè)特征、專業(yè)流程和工程項目客觀環(huán)境、條件的基礎上接受科學、合理的工期。最低也要對其要求實現的理想工期目標風險制定出針對性的預控措施,并在思想上做好承擔工程可能延期這一風險的準備。同時,為化解或降低受托人可能承擔的工期風險,就必須要在《合同》中明確說明,尤其要對《合同》的服務內容和時段做出明確的約定。建設工程項目根據原來國家發(fā)改委的規(guī)定,一般分為兩大階段:

    1.工程決策階段:包括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審批和立項過程。

    2.工程實施階段: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過程。

    但我們專業(yè)建設工程管理公司為適應建筑市場的發(fā)展趨勢和提供優(yōu)良服務的需求,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將建設工程項目的階段劃分進一步細化為六個階段:

    1.前期策劃階段:協助業(yè)主并具體實施上述工程決策階段的工作。

    2.勘察設計階段:包括選址勘察、方案設計、初步勘察、初步設計和詳細勘察、施工圖設計、配套及專業(yè)深化設計。

    3.工程發(fā)包階段:包括監(jiān)理招標和簽訂合同、總承包招標和簽訂合同,物資采購招標和簽訂合同、配套專業(yè)工程招標和簽訂合同。

    4.工程實施階段:包括工程前期行政報批、施工現場場地三通一平工程、深基坑、樁基和地基處理工程、建筑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施工驗收及歸檔。

    5.保修階段:包括執(zhí)行保修協議、確認缺陷責任,界定監(jiān)理和施工合同(包括保修協議)結束條件并辦理結束事宜。

    6.工程后評估階段:包括工程項目的投資,質量和工期目標完成情況的評估、工程項目使用后安全和功能的評估和工程項目成本和效益的評估。

    上述六個階段的工作內容和所承擔的責任各不相同,所以受托方介入哪個階段必須在《合同》中明確,這直接影響《合同》雙方的利益,否則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就留下無法實現合同目標的后患,至使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給《合同》雙方當事人造成工期承諾爭議,導致委托人經濟和社會收益下降,受托人管理成本增大、企業(yè)信譽受損。

    二、闡明項目管理工作內容

    合同中必須標明《200號文》中第六條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的八款工作內容。這里除第(七)和(八)兩款工作外前六款工作內容全部前綴“協助業(yè)主方”,這就具體顯現了建設工程項目委托管理的必要條件是“必須有業(yè)主在建設工程項目全壽命期工作”,通過“業(yè)主駐現場代表了解控制和決策項目管理的全過程”而受托項目管理機構只行使《合同》賦予的義務和責任,.按業(yè)主授權范圍為業(yè)主服務,執(zhí)行業(yè)主的合法決策。

    1.因此,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寫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協助業(yè)主方的職責和義務,業(yè)主駐建設工程項目代表的職責和義務,各自的授權范圍。項目管理機構決不能越權行事,更不能代替業(yè)主行使決策權。而有些《合同》中恰恰沒有將這關鍵的“協助業(yè)主方”五個字寫進合同,致使委托方業(yè)主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的實際操作中任意放權,讓受托方的管理機構“說了算,定了干”,形成越權管理的失誤風險和責任,造成委托方業(yè)主對受托方項目管理機構日后在糾紛處理的相互指責和推諉。

    2.《200號文》中第七條要求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應參照或借鑒《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標準條件中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內容,因為這些條款都是規(guī)避工程項目管理風險,杜絕越權管理,確保實現《合同》目標的關鍵條款。

    3.結合當今我國建筑市場現狀,建議借助FIDIC條款中關于風險責任劃分的規(guī)定,明確業(yè)主應承擔的八條風險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應承擔的風險。尤其是此條款中第七款明確規(guī)定:“由業(yè)主提供的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是業(yè)主應承擔的風險義務”。而“設計不當”(包括未滿足業(yè)主需求的設計問題)是當今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普遍和經常發(fā)生的問題。本款恰恰是防止委托方轉移風險,受托方回避風險不可缺少非常重要的內容。只有這樣,再加上在《合同》中明確委托方同意執(zhí)行《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合同》標準條件中第四十五條的內容后,使受托方在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過程中,充分依靠自身專業(yè)化素質和實力,對發(fā)現的設計問題向業(yè)主提供糾正、改正和完善設計問題建議時,得到委托方的認可并增加滿意度,否則就會造成委托方錯覺,認為受托方是內行發(fā)現設計問題是理所當然,沒發(fā)現設計問題就是過錯,就應當承擔責任,將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全都歸于項目管理受托方。另外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不可預見的因素很多,不可避免會發(fā)生一些設計變更或工程簽證,而這是直接影響工程項目工期、質量和投資控制的主要因素,因此要在《合同》中明確以下三點:

    1.委托方的決策權力和介入深度。

    2.委托方對受托方的授權范圍。

    3.申明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管理遵循的原則和依據。

    以此,一方面防止委托方在項目管理中的不合理放權或介入過深,干擾受托方的專業(yè)化管理;另一方面防止受托方的越權行為和管理的失職,確保雙方在和諧的管理環(huán)境中圓滿完成《合同》目標。

    三、重視協助業(yè)主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業(yè)主與施工企業(yè)簽訂總承包合同后,就形成了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依據,合同內容直接影響和決定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在實施自身項目管理合同過程中的風險大小,因為施工階段的項目管理方是代表業(yè)主與施工企業(yè)的管理機構的直接對話者,是直接發(fā)生利害沖突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矛盾雙方。所以項目管理企業(yè)就應該比業(yè)主更加關注、更加重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更加需要借助施工合同在保護業(yè)主合法利益的同時,也要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合理規(guī)避業(yè)主及自身的風險。為此,根據目前建筑市場的實際和自身管理經驗,還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較具體的列入以下條款:

    1.編制總進度計劃和階段性進度計劃要求的約定。

    2.人員配備,尤其是節(jié)假期、農忙期人員保障的約定。

    3.主要物資和大型施工機械設備進場時間的約定。

    4.工期控制與工程款支付掛鉤約定,并將利用經濟手段控制工程進度的權力用到極至。

    5.質量檢驗制度與工程款支付掛鉤的約定。

    6.可能引起工程費用變動的工程設計變更和增減項工程審批程序和權限的約定。

    7.安全施工責任的約定,應提請業(yè)主注意通用條款第20.2條的內容。

    8.關于工程竣工驗收和結算應提示業(yè)主對通用條款32.3條和33.3條是否可以接受,否則必須利用專用條款第47條進行修改或補充。

    9.違約和索賠的約定,應充分利用專用條款第35.2條“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一欄約束承包人,預防其回避或轉移風險。

    10.因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和專用條款中的第38款內容較簡單,實際在工程進入設備安裝階段后必然存在總承包企業(yè)與分包企業(yè)的協調,尤其是特殊行業(yè)專項承包企業(yè)的交叉施工造成相互影響、相互干擾和相互制約的現象給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造成的影響,給協調工作帶來較大困難。所以要利用專用條款的第47款,對總承包企業(yè)與專業(yè)分包或特殊行業(yè)專項承包企業(yè)管理和服務的要求進行約定。

    11.保修和其他約定,應向業(yè)主說明:第一,要嚴格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但經雙方協商可使全部或局部保修期適當延長;第二,協助業(yè)主明確保修期與最終支付工程尾款的約定。

    總之,在市場經濟中,尤其當前建筑市場是買方市場的環(huán)境中,客戶(使用方)是上帝。但實質上不同的客戶素質區(qū)別很大,客觀上客戶不可能是仁慈的上帝,只有《合同》是保障當事雙方地位平等的法律依據。因此《合同》對管理風險的成功預測和防范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成功介入的基礎。《合同》的控制力是工程項目管理成敗的根本,《合同》的執(zhí)行力是實現工程項目管理目標的關鍵。所以,必須確保《合同》的嚴謹,夯實《合同》的控制力,強化《合同》的執(zhí)行力,才能圓滿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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