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上海市對外開放和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批準設立、登記注冊和營業(yè)的下列機構:
。ㄒ唬┛傂性O在上海市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ǘ┩鈬Y本的銀行在上海市設立的分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分行);
(三)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同中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在上海市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同中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在上海市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第三條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其正當業(yè)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審批、管理和監(jiān)督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上海市分行對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五條申請設立外資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顿Y者為金融機構;
。ǘ┰谥袊硟纫呀浽O立代表機構3年以上;
(三)申請設立外資銀行前一年年末資產總額在100億美元以上。
第六條申請設立外資銀行分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3年以上;
。ǘ┥暾堅O立外資銀行分行前一年年末資產總額在200億美元以上;
(三)其所在國或者地區(qū)有完善的金融監(jiān)管制度。
第七條 申請設立合資銀行、合資財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腺Y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ǘ┩夥酵顿Y者在中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
第八條 設立外資銀行,應當由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銀行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yè)務種類等;
。ǘ┛尚行匝芯繄蟾妫
。ㄈ┳罱3年的資產、負債狀況的報告及有關證明文件;
。ㄋ模⿺M設銀行的章程草案;
。ㄎ澹┧趪蛘叩貐^(qū)有關主管當局核發(fā)給投資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袊嗣胥y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證件、資料。
第九條 設立外資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ㄒ唬┯啥麻L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行的名稱,總行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yè)務種類等;
。ǘ┳罱3年的年報;
。ㄈ┧趪蛘叩貐^(qū)有關主管當局核發(fā)給申請設立分行的銀行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ㄋ模┲袊嗣胥y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證件、資料。
第十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ㄒ唬┰O立合資機構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機構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yè)務種類等;
。ǘ┖腺Y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ㄈ┯珊腺Y各方授權代表草簽的合資經營協(xié)議、合同以及擬設機構的章程草案;
。ㄋ模┖腺Y各方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狀況的報告及有關證明文件;
(五)所在國或者地區(qū)有關主管當局核發(fā)給合資各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袊嗣胥y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證件、資料。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九、十條中所列證件、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第十二條 設立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后,發(fā)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
正式申請表填寫后,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正式申請,申請文件包括:
。ㄒ唬┯缮暾堈叻ǘù砘蛘呤跈啻砗炞值恼缴暾埍恚ㄒ皇饺荩;
。ǘ⿺M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ㄈ⿲M任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ㄋ模┰O立外資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ㄎ澹┢渌Y料。
第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證書后30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并應當依法自開業(yè)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四條 已經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領《經營外匯業(yè)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已經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營業(yè)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ㄒ唬┩顿Y股本的調整、轉讓;
。ǘ┳兏鼱I業(yè)場所;
。ㄈ└鼡Q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分行長(副分行長);
(四)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
第十七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000萬美元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000萬美元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均不得低于其注冊資本的50%。
外資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專門撥給不少于1000萬美元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第十八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證書之后30天內,籌足其實收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證明。
第十九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合資財務公司須每年從其稅后凈利潤中提取25%的資金補充資本金,直至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的總額達到其注冊資本的2倍。
外資銀行分行須每年將稅后凈利潤的25%保留在中國境內,用以補充營運資金,直至該保留盈利等于該行營運資金。
第四章 業(yè)務范圍
第二十條 根據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經營下列業(yè)務的部分或者全部:
。ㄒ唬┩鈳糯婵;
。ǘ┩鈳欧趴;
。ㄈ┩鈳牌睋N現(xiàn);
。ㄋ模┩鈳磐顿Y;
。ㄎ澹┩鈳艆R款;
。┩鈪R擔保;
。ㄆ撸┻M出口結算;
。ò耍┳誀I或者代客買賣外匯;
(九)外幣有價證券買賣;
。ㄊ┐硗鈳偶巴鈳牌睋䞍稉Q;
。ㄊ唬┐硗鈳判庞每ǜ犊;
。ㄊ┍9芗氨9芟;
。ㄊ┵Y信調查和咨詢;
。ㄊ模┙浥鷾实钠渌麡I(yè)務。
第二十一條 根據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合資財務公司經營下列業(yè)務的部分或者全部:
。ㄒ唬┩鈳欧趴;
。ǘ┩鈳牌睋N現(xiàn);
。ㄈ┩鈳磐顿Y;
。ㄋ模┩鈪R擔保;
(五)外幣有價證券買賣;
。┵Y信調查和咨詢;
。ㄆ撸┩鈳判磐;
。ò耍┟抗P不少于10萬美元、期限為3個月以上的外幣存款;
。ň牛┙浥鷾实钠渌麡I(yè)務。
第二十二條 本章所稱外幣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ㄒ唬┚硟韧馔瑯I(yè)存款;
。ǘ┚惩獾姆峭瑯I(yè)存款;
。ㄈ┲袊硟鹊耐鈬说拇婵睿
。ㄋ模┤A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存款;
。ㄎ澹┩馍掏顿Y企業(yè)存款;
。┩赓Y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yè)貸款的轉存款;
。ㄆ撸┙浥鷾实钠渌婵睢
第二十三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在辦理進出口結算業(yè)務時,服務對象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非外商投資企業(yè)。但辦理非外商投資企業(yè)的進口結算業(yè)務的,該項進口所需資金應當來自本銀行的貸款。
第五章 業(yè)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yè)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其比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存款準備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對一個企業(yè)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的放款,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總額的30%,但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總額的30%,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投資于金融企業(yè)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總額的20倍。
第二十八條 外資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存款等。
第二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房地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總額的25%,其他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總額的15%。
第三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
第三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該機構在中國境內的總資產的40%。
第三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應當按規(guī)定保留適當的呆帳準備金。
第三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xù)費率,通過同業(yè)公會協(xié)商確定或者參照國際市場行情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核準。
第三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依法納稅后的利潤,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企業(yè)發(fā)展基金。
第三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應當至少聘用一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職務。
第三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應當固定聘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并經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認可。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稽核制度,增強自我約束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須按規(guī)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財務和業(yè)務報表。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上海市分行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業(yè)務和財務狀況。
第七章 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自行終止業(yè)務活動,須在終止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予以解散并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無力償付其債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令其停業(yè),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的機構,需要復業(yè)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第四十二條 自行終止業(yè)務活動和依法被停業(yè)的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其解散和清算事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進行清理,須在依法繳清稅款和清償全部債務后,方可退還股本、分配股利。
第四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清算完畢,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章規(guī)定,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業(yè),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章規(guī)定,超越批準業(yè)務范圍從事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上海市分行有權責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依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五章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上海市分行有權責令其糾正、調整或者補足,并根據情節(jié)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六章規(guī)定,未按期報送報表或者抗拒監(jiān)督檢查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上海市分行可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通報或者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情節(jié)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責令其停業(yè)直至撤銷機構。
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對華僑資本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資本的金融機構,比照適用。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發(fā)布施行前,已在上海市的外資銀行分行,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補辦設立和登記手續(xù);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指定期限令其調整。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1990年9月7日